高院法官上月拒就律政司的申請,批出禁制令禁止四項與有「港獨」意味的歌曲《願榮光歸香港》有關的非法行為,律政司司長昨日(7日)決定提出上訴,得到社會輿論的廣泛支持。
《願榮光歸香港》是具有「港獨」意味的歌曲,在黑暴動亂中產生,並且被意圖煽動分裂國家的人有效地使用,高院法官亦認同,這首歌曲的目的是喚起反建制情緒,和香港與中國分離的信念。
法官拒絕批出禁制令,主要的理據是認為禁制令在實際操作中不會有明顯的功效,因為行政長官已發出證明書,證明禁制令所述的四類行為涉及國家安全,屬《香港國安法》、《刑事罪行條例》及《國歌條例》的涵蓋範圍,而干犯禁制行為的刑罰遠超於藐視法庭的懲罰,尤其是《香港國安法》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已是終身監禁。批出禁制令不能比現行刑法產生更大的阻嚇效果,無助執法更不能減低這首歌曲的流行程度。
從打擊犯罪的角度看,這種說法有其理據,但卻忽略了國安法中,有關防範犯罪的責任。依照《香港國安法》第三條,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、立法機關、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、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。
涉及觸犯《香港國安法》、《刑事罪行條例》及《國歌條例》的犯罪行為,自然可以依照這些法律的規定,加以懲罰。但就這宗禁制令的申請而言,不可忽略的重要一點,就是這首「港獨」意味的歌曲本身,就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,禁止其傳播、擴散,是防範危害國家,是有效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必要之舉。因此,不僅要打擊涉及這首「港獨」意味歌曲的犯罪活動,同時也必須有效禁止這首歌曲以任何方式傳播,因而,律政司提出禁制令申請,得到社會廣泛支持。
法官在判詞中亦擔心批出禁制令之後,有可能會出現「一罪兩審」的問題,事實上,在實際操中,負責檢控的律政司完全可以依據專業的判斷,對不同的涉案人提出恰如其份的檢控,不至於出現「一罪兩審」的問題。
值得引起社會注意的另一要點是,法官在判詞中提到批出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產生「寒蟬效應」,令他們害怕違反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,而被逼選擇不參加涉及《願榮光》歌曲的正當活動。
判詞中的這一說法,容易引起社會誤解,令一部分人認為,涉及到這首「港獨」意味歌曲的一些行為,是受言論自由保護的「正當活動」,如果未能加以正確的解讀引導,有可能在社會上產生錯誤的理解,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的問題。
事實上,當法官的判詞公布之後,網絡上已經重新出現傳播這首歌曲的情況,更有人附加上「並非禁歌」的字眼,在互聯網上傳播。
基於這些問題,律政司提出上訴,得到社會輿論的廣泛支持,立法會多位議員亦紛紛發表言論,支持律政司上訴,認為上訴申請合情、合理、合法。筆者認為,司法機關也應從全面準確執行《香港國安法》的角度,接納律政司的上訴申請,重新考慮律政司提出的法律觀點,作出公正的判決。
文:文 武
資深傳媒人,曾任企業傳訊高層及在多間報館擔任要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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